中新網4月3日電 據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網站消息,近日,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、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發文表示,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、瘢痕灸、中醫微創類技術等具有創傷性、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,不得開具藥品處方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  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、公安部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、國家中醫葯管理局、總後衛生部、武警後勤部衛生部等六部門的統一部署,全國正在開展進一步整頓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。近日,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辦公室、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下發《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覆》。
  《批覆》稱,中醫診療活動是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,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各種檢查,使用藥物、技術、器械及手術等方法,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、緩解病情、減輕痛苦、改善功能、延長生命、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。
  《批覆》指出,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、瘢痕灸、發泡灸、牽引、扳法、中醫微創類技術、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、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;不得開具藥品處方;不得宣傳治療作用;不得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》、《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》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》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。
 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,應當按照《執業醫師法》、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。
  《批覆》稱,任何機構和人員開展醫療氣功活動,應當符合原衛生部《醫療氣功管理暫行規定》(衛生部令第12號)的規定。
  《批覆》強調,在中醫醫療監督工作中,發現以涉及中醫葯的“預防”、“保健”、“養生”、“氣功治病”、“醫學研究”、“疾病研究”、“健康咨詢”、“理療”等為名,或假借中醫理論和術語開展宣傳、培訓、講座、體驗等涉嫌虛假宣傳、欺詐消費者,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,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,應當按照《行政處罰法》、《衛生行政處罰程序》的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。
     (原標題:中醫葯局: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針刺等侵入性方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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